市局机关请示、汇报、协调工作制度

市局机关请示、汇报、协调工作制度

市局机关请示、汇报、协调工作制度

(一)局内各科、室职责范围的工作,凡属较重要的、牵扯面较大的、不能独立处理的或认为有必要请示的,可分别向主管局长请示、汇报;各科、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或涉及到全局性的工作,在向主管领导请示汇报后,应由主管领导视情况决定是否向局长请示、汇报或提请局务会议讨论决定。

(二)一般情况要坚持逐级请示的原则,特殊情况可直接向有关领导请示、汇报。

(三)对上级税务部门、市委、市政府电话通知或口头指示,要认真做好记录,办公室或有关科、室应及时向有关领导同志汇报,并提出拟办意见。

(四)对领导安排、交办的工作事宜,要认真照办,在完成之后,或在限定的时间内,要及时汇报完成情况。

(五)对政策性强、影响面广的人事、工资、证明等重要问题的信件、材料需要盖本局公章时,经请示主管局长同意后方可盖章。

(六)每季度各科、室要上报季度工作总结和下季度工作要点,并把工作情况向主管局长或局务会议作一次全面汇报,对上级要求汇报的工作,要及时向主管副局长、局长或局务会议传达汇报,参加重要会议或上级部门部署重要工作,在汇报前,应认真准备汇报提纲,并提出具体的工作意见或想法,将会议材料交档案室存档。

(七)各科室之间要加强工作联系,及时沟通情况,密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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