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商股权转让股东会决议

股东会决议

根据《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临时①股东会会议于 年 月 在 召开。本次会议由 提议召开,董事会(执行董事)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以 方式通知全体股东,应到会股东 人,实际到会股东 人,占总股数 %。会议由董事长(执行董事)主持②,形成决议如下:

一、同意股东 将其所持本公司 %的股权(原出资额 万元)转让给 。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③

二、股权转让后,公司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_________,出资额:________,出资比例________%;

_________,出资额:________,出资比例________%;

三、公司股东发生变动之日④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以上事项表决结果:同意的,占总股数%

不同意的,占总股数 %

弃权的,占总股数 %

原股东(自然人签字、公司盖章)

①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②有限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职务或不履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不设立董事会的,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③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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