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积累(19)
国家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积累(19)
资料来源:中政行测在线备考平台
(1)甲、乙、丙三人共同享有一所房屋的所有权,甲占70%,现在甲想把这间房屋向银行抵押200万元,不需经得任何人同意。因为根据《物权法》第97条规定,处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甲占70%的份额,超过了份额的三分之二,故无需征得乙丙的同意。
(2)我国刑法规定的“在我国领域内犯罪”是指犯罪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发生在我国领域内。因为根据刑法第6条第三款规定“犯罪的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3)划分国内法与国际法的标准为法律关系的主体的不同。
(4)某派出所民警以扰乱社会秩序为由扣押了蒋飞的农用车。蒋飞不服,以派出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诉讼过程中,法院认为被告应当是县公安局,要求变更被告,蒋飞拒不同意。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因为根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第1款的规定,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合,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
(5)某区环保局对辖区内某工厂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该工厂不服,遂向区政府和市环保局同时申请行政复议,区政府在超过复议期限后未做出任何决定,市环保局经复议后决定维持区环保局的原具体行政行为。该工厂遂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区环保局的处罚决定。则本案的合适被告应当是区环保局。因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和《行诉解释》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案件被告的确认有下列几种情形:
(1)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2)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就是被告。这里所说的改变,包括法律依据、事实根据和处理决定方面的任何实质性变更。
(3)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受理或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4)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受理或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作为不服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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