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师范大学安全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

哈尔滨师范大学安全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防范各种安全事故的发生,明确与落实各单位和各级负责人的安全职责,保障师生员工人身、财产和公共财产安全,维护学校的稳定,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的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确保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和各单位隐患自除、责任自负及谁主管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逐级、按岗位落实安全责任制。

学校的安全工作突出保护校园内人员的人身安全,学校所属各单位不得以经济效益、财产安全或者其他任何借口忽视人身安全。

第三条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是学校的安全责任人,对学校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四条 安全管理工作是学校和所属各单位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负责人不得对安全工作推诿。因失职、渎职造成安全事故的,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 学校所属各学院的行政主要负责人是学院的安全责任人,对学院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学院所属各系的行政主要负责人对本系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对本系管辖区域内发生的安全事故承担领导责任。

第六条 学校所属各处级单位的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所辖区域和管理业务范围内的安全负责。

第七条 本细则所称安全事故是指火灾事故;影响较大的治安、刑事案件;生产事故及其它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和人员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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