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政策详细解读仅供参考。

《深圳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

的政策解读 2008年5月份,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对地方政府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提供了指引。我市结合自身实际,于2009年初制定出台了《深圳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办法》主要内容:

一、准入资格及标准实现突破 比较我市的《暂行办法》与央行、银监会的《指导意见》,我市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的准入要求实现了三个“突破”:

(一)提高注册资本门槛。

我市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组织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8000万元;注册资本要求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性足额缴纳。

(二)提高主发起人标准。

我市对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制定了包括净资产、资产负债率、盈利情况及利润额等一系列相对较高的指标要求,比如主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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