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深圳doc)

《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

2010-09-19市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

事项内容: 小额贷款公司试点业务资格认定

法律依据: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

数量及方式 :暂无数量限制

条 件: 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除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小额贷款公司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组织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8000万元;注册资本要求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性足额缴纳。 (二)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三)有开展小额贷款业务必要的内部组织机构和企业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 (四)按审慎性原则要求的其他条件。

申请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公司设立方案。

(四)主发起人基本情况。

包括主发起人的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过工商年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入股资金来源说明、经审计的近三年财务报告、深圳市企业信用信息中心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等。

(五)其他出资人基本情况。

自然人作为出资人的,需提交自然人股东的姓名、身份证明、居住场所证明、个人收入来源证明及入股资金来源说明、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等材料;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作为出资人的,需提交出资人名称、地址、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经年审的工商营业执照或相关资格证明、经审计的近一年财务报告、资信证明(深圳本地企业提供深圳市企业信用信息中心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等。

(六)出资人承诺书

(七)任职资格申请。

包括拟任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书(格式见附件3)、身份证明、工作经历或从业资格证明、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学历证明材料及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授权机构出具的学历认证文件。

(八)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九)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涉及外国或港澳台地区出资人的,在办妥外商投资行政许可手续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向市金融办补交。

(十)营业场所使用证明材料。此项材料可于市政府批复意见后向市金融办补交,资料补齐后市金融办再颁发小额贷款业务资格文件。

(十一)市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行政许可法律文书。

(十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拟设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三)申请材料中涉及境内企业、个人的,需同时向市金融办出具查询企业、个人信用信息的授权书。申请材料中涉及外国或港澳台地区出资人的,若为外国投资者,提交材料须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若为港、澳地区投资者,提交材料须经中国委托公证人认证,并分别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若为台湾地区投资者,提交材料须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并经广东省公证员协会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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