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银行诉王某某信用卡纠纷案

某银行诉王某某信用卡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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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黄民五(商)初字第3665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本市北海路8号。

负责人叶逢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韵,上海市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袁蓓?,上海市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

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王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委托代理人陈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称,被告王某某系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申卡贷记卡持卡人,卡号为6221491808072***,信用额度为人民币4,000元。自2007年12月7日起,被告使用其所持有的申卡贷记卡透支消费合计人民币4,776.37元。该卡发生透支后,原告向被告催款,但被告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王某某归还至2010年5月14日止的透支款人民币4,776.37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被告双方对滞纳金计算部分约定不明,原告变更诉请为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王某某归还至2010年5月14日止的透支款人民币4,480.52元。

原告为此提交以下证据材料:申卡贷记卡申请表、申卡贷记卡章程、申卡贷记卡领用合约、帐户交易明细表、还款提醒服务情况反馈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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