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

为切实保障退出现役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待遇,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 (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优字【2005】199号)

(2005年12月21日印发)

为切实保障退出现役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一下简称残疾军人)的医疗待遇,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特定本办法。

一、残疾军人按照属地原则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并在此基础上享受残疾军人医疗补助。

二、有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随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缴费。无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以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所在单位无力参保和无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由统筹地区民政部门统一办理参保手续。其单位缴费部分,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民政、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由残疾军人所在地财政安排资金。 残疾军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由残疾军人所在单位帮助解决;单位无力解决和无工作单位的,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民政、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由残疾军人所在地财政安排资金。

三、残疾军人医疗补助是在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基础上,对残疾军人的补充医疗保障。医疗补助所需资金由当地民政部门根据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财政负担能力、残疾军人医疗费实际支出和原医疗保障水平等因素测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各地要保障残疾军人现有的医疗待遇不降低,尤其要对一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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