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

  
  第一条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我省老年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美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老年人的政治权利、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婚姻自由权利、受赡养扶助权利、享受社会发展成果的权利等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老年人。
  
  第四条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应将老年事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所需行政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使老年事业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
  
  各级人民政府老龄工作机构以及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第五条全社会应广泛开展保障老年人权益法律、法规的普及宣传和敬老、养老、助老的宣传教育活动,加强舆论监督,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
  
  提倡义务为老年人服务。
  
  第六条每年的重阳节为我省的敬老日。
  
  第七条老年人应遵纪守法,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二章赡养与扶养
  
  第八条老年人依法享有受赡养的权利。赡养人必须依法承担赡养义务,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第九条赡养人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及时进行治疗。老年人生活不能自理的,赡养人及家庭其他成员必须给予关心、护理和照料。
  
  第十条赡养人应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擅自改变老年人自有住房的产权关系和承租住房的租赁关系。赡养人有维修老年人自有住房的义务。
  
  第十一条赡养人有义务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老年人种植的林木和喂养的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
  
  第十二条赡养人之间可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应征得被赡养人的同意,由村(居)民委员会或者赡养人所在组织监督履行。
  
  第十三条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第十四条赡养人未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权要求赡养人给付赡养费。赡养费的标准不得低于家庭成员的平均生活费标准。
  
  第十五条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由兄、姊抚养的弟、妹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