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将示范高中部分招生计划分配到初中学校工作的通知

名额分配面向纯初中校、完全中学(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初中),也可适当分配给民办学校(初中)。

关于进一步做好将示范高中部分招生计划分配到初中学校工作的通知

京教基二〔2011〕16号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精神,更充分发挥本市优质高中教育的引领和示范作用,让更多的学生享受优质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按照教育部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工作要求和有关指示精神,在总结近几年示范高中部分招生指标分配到初中校工作(以下简称“名额分配”)基础上,市教委将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原名额分配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区县认真贯彻执行。 一、名额分配工作调整后的主要内容

(一)以各示范高中学校为单位,将当年招生计划的10%-12%用于名额分配,并依据本地区初中校的办学情况及地域分布状况分配到初中校。同时,填写北京市示范高中招生计划及名额分配公示单(附件1)。

(二)名额分配面向纯初中校、完全中学(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初中),也可适当分配给民办学校(初中)。

(三)鼓励各示范高中校将10%-12%以外的部分计划用于跨区县或“手拉手”对口支援学校。

二、推荐工作基本程序 (一)本区县推荐

1、推荐名额:各初中学校依据示范高中分配名额,按照1:1.2比例组织推荐。 2、基本条件:依据北京市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手册,凡品德优秀,表现突出,学业成绩优良,全面发展的应届初中毕业生均有资格参加推荐;

3、组织宣传:学校要向学生及家长宣传市、区县教委有关政策精神,并将所有相关信息及时向学生、家长和社会公布;

4、报名推荐:符合条件的应届初中毕业生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即学生自荐报名——班级推荐——任课教师推荐——民主评议——学校领导集体审核——校内张榜公示——确定推荐名单——推荐生填写入学推荐表(附件2);

5、审批公示:学校将公示后确定的推荐名单报区县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入学推荐表”需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定盖章上报,并在市、区招生考试网站公示。 (二)跨区县推荐

1、名额下达。拟跨区县分配名额的学校,须通过所在区县教委与接受区县教委协商确定;接受区县教委将指标按1:1.2比例分配到指定的初中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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