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馆建设标准
档案馆建设标准
档案馆建设标准
建标 103—2008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档案局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施行日期:2008年7月1日
前 言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促进国家档案馆建设,提高国家档案馆建设决策科学化与管理规范化水平,依据建设部《关于印发(20 O四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项目评价办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5]19号)要求,编制《档案馆建设标准》。
《档案馆建设标准》编制的指导思想是,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方针政策,以坚持更好地为公众服务,充分发挥档案事业在建设和谐社会中的作用为宗旨,从我国国情出发,因地制宜,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水平,做到功能齐全,设施完善,经济实用,满足档案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等工作需要。 《档案馆建设标准》明确了国家档案馆建设规模和项目构成,确定了房屋建筑面积指标,提出了选址与规划布局、建筑设计的基本要求。
本建设标准对政府投资的档案馆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对企业投资的可参考适用。
本建设标准系初次编制,在施行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需要修改和补充的意见及时反馈。有关意见及资料请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档案局(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l号,邮编100032),以便今后修改时考虑。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建设规模和项目构成 第三章 房屋建筑面积指标 第四章 选址与规划布局 第五章 建筑设计
附录一 省级档案馆各类用房指标分类表 附录二 市级档案馆各类用房指标分类表 附录三 县级档案馆各类用房指标分类表 附录四 档案馆建设标准用词用语说明 档案馆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国家档案局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档案馆建设标准》的通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国的档案馆建设,提高工程项目投资决策和建设管理水平,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利用,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是档案馆建设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档案馆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对档案馆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管检查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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