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办法

河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办法(试行)

根据《河南省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行方案》(以下简称为《试行方案》)的规定,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集、记帐、转移和支付,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等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一、 单位和职工实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登记和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按《试行方案》实行养老保险制度的单位,应填写《实行社会养老保险单位登记表》、《职工基础数据调查表》、《企业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基础数据调查表》和《死亡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及其供养直系亲属基础数据调查表》,各一式二份,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登记手续。社会保险机构为其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以下简称为个人帐户)。

二、 职工年工资申报

自本办法实行之年起,每年的年底,社会保障机构打印《职工养老保险年工资收入申请表》的空白表,发给单位,次年初,由单位填写职工工资情况,经职工签名确认后于3月底之前,报送到社会保险机构。社会保险机构于2月至4月完成工资申报表的回收、核查、录入、打印及发放校对表、回收校对表、纠错和认定无误等基础性工作。

个人工资额精确到元。工资年度为自然年度。

三、 养老保险基金征集

1、 缴费

社会保险机构按月开具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收款凭证》,委托单位开户银行办理养老保险费的收款。 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发放工资时代为扣缴。

根据豫政[1992]77号文件规定,单位因下列原因造成银行不能按期收款的,应按规定每逾期一天缴纳2‰的滞纳金。

(1) 单位的帐户存款余额低于结算期应缴养老保险费金额的;

(2) 单位变更开户银行、帐户、户名在一个月内没有书面通知到社会保险机构的。

2、 缴费计算单位

单位和职工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的最小计算单位为分。

3、 缴费年度

缴费年度从《试行方案》实施之月起至次年的6月止,以后从每年的7月起至次年的6月止。从每年的7月起,社会保险机构启用新的单位和职工缴费工资基数。

你可能喜欢

  • 公司人员管理办法
  •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 年养老保险新政策
  • 物业管理员
  • 物业法规
  • 日本养老
  • 国外养老

河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办法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