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

转发清算规程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的通知 川地税发 2009 60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局,各扩权试点县、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 91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符合清算条件的项目,主管地税机关应于发出《土地增值税清算受理通知书》(自定格式)之日起90日内完成清算审核工作(不含地税机关要求补正资料时间)。

对符合清算条件但报送清算资料不全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主管地税机关应向纳税人出具《土地增值税清算补充材料通知书》(自定格式),纳税人应于收到通知书后15日内补齐清算资料并报送主管地税机关。

二、属于既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又建造其他商用房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纳税人应分别计算扣除项目金额、增值额和增值率,否则,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得适用免税规定。

对难以分别计算扣除项目金额的,应按普通标准住宅和其他商品房销售面积占销售总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摊确定。

三、对符合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条件的,应按核定征收方式清算房地产项目土地增值税,其核定征收率应不低于各地确定的预征率。

四、对房屋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主管地税机关对其计税价格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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