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实施通用细则

淮安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实施细则

(2008年修订)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充分发挥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在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结构优化方面的引导作用,认真做好省高新技术企业的培育工作,根据国家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颁布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相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市范围内各种所有制企业。

第三条 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

1、在淮安市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企业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即作为权利人,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或拥有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等方式,获得与企业主营业务相关的知识产权权利;

3、企业上二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投入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如下要求: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4、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以上条件须同时满足。

第四条 对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江苏省高新技术研究开发领域和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品参考目录》的企业,优先给予认定。

第五条 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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