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规定

2居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要求

2.0.1居住区级商业服务、金融邮电和文化体育(运动场除外)等配套公建宜集中布置于交通便利的中心地段,形成居住区级公共活动中心。

2.0.2中心菜场和集贸市场应设在室内,宜设在运输车辆易于进出的相对独立地段,与住宅要有一定的间隔,避免干扰。 2.0.3居住区级公共活动中心、中心菜场、集贸市场和人流较多的公共建筑,应按照《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08-7-96)的规定,就近配建公共停车场(库)。 3小区和组团级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要求

3.0.1幼儿园、托儿所应按其服务范围均匀分布,设于方便家长接送的地段。幼儿园、托儿所应有独立院落和出入口,其建筑应满足规定的日照要求。

3.0.2中学、小学应按其服务范围均匀布置,小学的设置应避免小学生穿越城市干道。中小学教学楼应满足规定的日照要求。学校运动场与邻近住宅要有一定的间隔。

3.0.3小区级商业服务设施可设在小区的主要出入口,宜与居民的出行路线相吻合。组团级商业服务设施应均匀分布在各组团之间。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分级分类面积表-表1.0.6

上海市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规定

上海市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规定

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规定和指标(居住区级)单位:平方米-表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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