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菌药物遴选和定期评估制度2011
抗菌药物遴选和定期评估制度
为规范抗菌药物的遴选采购和临床的合理使用,特制定本制度:
一 医院抗菌药物由药学部门统一采购供应,其他科室或者部门不得从事抗菌药物的采购、调剂活动,不得在临床使用非药学部门采购供应的抗菌药物。
二 医院应按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购进抗菌药物,优先选用《 国家处方集》、《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 和《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 收录的抗菌药物品种。
三 医院购进抗菌药物品种不得超过50个品种;同一通用名称杭菌药物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种。具有相似或相同药学特征的抗菌药物不得重复采购。三代及四代头孢菌素(含复方制剂)类抗菌药物口服剂型不得超过5个品规,注射剂型不得超过8 个品规;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注射剂型不得超过3 个品规;氟喹诺酮类抗菌药物口服剂型和注射剂型各不得超过4个品规;深部抗真菌类抗菌药物不得超过5个品规。
四 新引进抗菌药物品种,应当由临床科室提交申请报告,经药学部门提出意见后,报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审议。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2/3 以上成员审议同意后,提交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
你可能喜欢
- 抗菌药物合理使用管理制度
- 使用管理办法
- 抗菌药物处方专项点评
- 临床药师查房记录
- 抗菌药物处方点评制度
- 抗菌药物管理制度
-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