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积极稳妥开展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进一步落实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的通知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文件

关于积极稳妥开展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进一步落实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的通知

二00二年一月八日

各市国土资源局:

为适应乡镇行政区划调整的需要,积极推进城市化发展战略,现根据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就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的目标、原则和总体要求

(一)目标

按照经济发展的要求,以有利于全面推进农村经济结构和城镇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有利于加速城市化发展和现代化建设步伐,有利于优化配置土地资源,有利于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为目标,积极稳妥地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调整、完善工作,合理规划城镇建设用地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土地开发整理区,做到定量、定位、定性、定序,使土地利用结构更为合理,规划更具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二)原则

1.严格指标控制原则。各地必须严格按照规划修编时下达的各项规划指标,坚持“建设用地总量不变,耕地保有量不少,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科学定位”的原则合理调整规划。土地复垦整理潜力较大的地区可将建设用地置换指标和土地整理折抵指标,在报经省厅核定后编人规划。省下达各地的规划期内建设占用耕地指标、补充耕地指标和净增耕地指标等三项控制指标以及基本农田保护总量保持不变,各地不得自定指标。

2.与城镇村规划协调原则。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调整完善要兼顾小城镇、中心镇、中心村建设规划的调整,使两个规划衔接一致。衔接中要妥善处理好供给与需求、存量与增量、人口规模与用地规模、占用耕地与补充耕地等方面的关系,科学布局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做到既不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又要保障城镇、村镇建设用地和农业产业化用地的需求。

3.科学安排建设用地原则。要结合乡镇村行政区划调整,按照“三集中一调整”的原则,合理调整原规划的城镇村布局。要科学预测建设用地的时序,优先安排重点项目和近期实施项目;乡镇工业园区应根据乡镇区划调整的实际作相应调整和完善,适应优化乡镇企业布局的需要。

4.确保重点项目稳定实施原则。各地的省以上重点建设项目已在原有规划中作了落实,规划调整完善中应根据实际情况作进一步深化,其它建设用地和基本农田的布局不得与之发生冲突,更不得挪用省下达的重点项目用地规划指标。

5.区位调整为主、指标调整为辅原则。规划调整完善工作的重点在区位调整,各地要在原规划指标体系下合理调整区位布局,同时可将部分建设用地置换指标和农用地整理折抵指标,作为城镇建设规划用地指标的补充。坚持“盘活存量,集约利用”的原则,充分利用存量土地,被合并的乡镇镇区原则上不得扩大其已建成区规模,腾出的建设用地指标集中用于新确立的小城镇建设。

6.规划连续性原则。规划基础年、规划期限不变;如实反映已实施规划地区的定位和已使用指标的定量。

(三)总体要求

规划调整完善要重点解决好建设用地、基本农田区位布局的调整和定位。要按照“三集中一调整”的原则,合理调整原规划的城镇村布局,合理设置工业园区;要将行政区划调整中被撤并乡镇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调向城市、重点中心镇,确保城镇发展的用地需求,促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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