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房租赁合同-修改
厂房租赁合同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吴江瀚越塑胶电子有限公司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周明丽
根据《合同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就甲方的厂房、宿舍楼等部分出租给乙方使用的有关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并签定合同如下:
一、 出租厂房情况
1、甲方出租给乙方生产使用的厂房、宿舍楼等座落在吴江市运东经济开发区甘泉西路777号,厂房出租面积合计为361平方米,宿舍面积为205平方米(共7间)。甲方将租赁物按现状交付乙方使用,且乙方同意按租赁物及设施的现状承租。
二、 厂房起付日期和租赁期限
1、本合同租金起付日由双方正式签订盖章之日起开始计算.
2、租赁期间,如甲方需收回出租厂房,应提前三个月向乙方提出书面要求,乙方应如期归还。乙方需继续承租的,应于租赁期间提前三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要求,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三、 租金、保证金支付方式及其他费用
1、甲、乙双方约定,厂房租金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人民币9.5 元/月,月租金为人民币3772元,宿舍楼租金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人民币12元/月,月租金为人民币2706元。厂房及宿舍楼总计每月租金为人民币6478元(人民币陆仟肆佰柒拾捌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