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设工程类别划分标准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类别划分标准》的通知
(2003年6月30日)
深建字【2003】55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执行《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107号令)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更好地实施《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条例》,进一步加强工程造价管理和规范建设工程交易市场的管理,我局结合建设工程的专业、规模、技术难度等因素,制定了《深圳市建设工程类别划分标准》,现予以公布,并于2003年7月1日起执行。
深圳市建设工程类别划分标准
一、深圳市建筑工程类别划分标准
一、土石方工程
二类:挖或填土石方量≥50000m3,且挖或填深度≥10m的机械土石方工程。
三类:挖或填土石方量≥30000m3,且挖或填深度≥6m的机械土石方工程。
四类:⑴二、三类工程以外的机械土石方工程;
⑵人工土石方工程。
二、打桩工程
二类:⑴桩径>480㎜沉管灌注桩或夯扩桩;
⑵钻(冲)孔桩;
⑶地下连续墙;
⑷打预制方(管)桩。
三类:⑴桩径≤480㎜沉管灌注桩或夯扩桩;
⑵人工挖孔桩;
⑶打钢板桩。
三、软基加固及支护工程
二类:⑴采用桩径>480㎜沉管灌注桩或夯扩桩的支护工程;
⑵采用钻(冲)孔桩的支护工程;
⑶采用地下连续墙的支护工程;
⑷采用打预制方(管)桩的支护工程。
三类:⑴采用桩径≤480㎜沉管灌注桩或夯扩桩的支护工程;
⑵采用人工挖孔桩的支护工程;
⑶采用打钢板桩施工的支护工程;
⑷锚杆及护坡;
⑸软基加固或深井降水;
⑹旋喷桩或深层搅拌桩等其它支护工程。
四、住宅建筑
一类: 檐高≥70m,层数≥25层,面积≥25000㎡;
二类: 檐高≥40m,层数≥15层,面积≥15000㎡;
三类: 檐高≥21m,层数≥7层,面积≥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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