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岗教育管理中心校车安全管理目标责任书

大足县龙岗教育管理中心校车安全管理目标责任书

为了加强对校车(指学校、幼儿园购买或长期租用[须签订租用合同]的用于接送学生的车辆)的 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遏制交通违法行为,确保学生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足教安〔2010〕69号》文件、《足教发〔2010〕72号》文件、《足教安〔2010〕74号》文件精神,结合教育部、公安部、县教委对校车管理的要求,制定本管理目标责任书。

一、校车必须有车辆行驶证、车辆保险,并办理《校车通行证》,学校(幼儿园)不得使用无证车辆、非客运车辆或者报废车辆接送学生。

二、校车必须保持安全性能良好,安全设施齐全,不得从事营业性运输。

三、校车驾驶员须具有3年以上准驾车型的安全驾驶经历,遵守交通法规,接受交通安全知识和业务培训。驾驶校车不得超员,不得酒后驾驶或疲劳驾驶,不得超速行驶,强超强会,严禁做学生在马路上上下车等其他违反交通规则的危险举措。

四、校车在接送学生期间,必须有一名教师护送。随车护送人员必须作风正派、举止文明、 责任心强、思想政治觉悟高、身体心理健康,且应掌握相关的交通安全常识、 应急救护常识,做好行车中的学生安全管理,以及学生、家长、 学校(园)之间的交接工作。

五、学校(幼儿园)法人负责校车日常运行、车辆维护和驾驶员管理工作,如有懈怠,责任自负。

六、校车应自觉接受交警部门管理,不得违反交通法规。凡有违规接送的校车,学校要及时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报交警部门处理。校车发生事故,由交警部门依法处理。凡因管理不善造成师生伤害事故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七、此责任书一式两份,教育管理中心、学校(幼儿园)各留一份。

八、此责任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龙岗街道办事处教育管理中心 (盖章) 责任人签字:

学校(幼儿园) (盖章) 责任人签字:

2011年 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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