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29号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

银监会[2007]29号

为规范和加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非信贷资产的管理,建立真实、全面、动态反映非信贷资产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的管理体系,增强防范和化解资产风险的能力,进一步提高非信贷资产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指引。

一、分类目的

(一)促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树立审慎经营、风险管理的理念;

(二)真实、全面、动态地反映非信贷资产质量,充分揭示非信贷资产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

(三)发现和分析非信贷资产使用、管理、监控、催收、处置等各个环节存在的问题,加强对非信贷资产的风险管理,提高非信贷资产的质量;

(四)为判断非信贷资产减值准备是否充足提供依据,建立科学合理的非信贷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制度;

(五)为计量、监测资本充足率,评价经营管理能力提供依据。

二、适用范围

(一)本指引所称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和农村信用社。

(二)本指引适用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各类非信贷资产。

(三)本指引所称非信贷资产是指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资产负债表内除信贷资产以外的各类资产。

(四)本指引所指非信贷资产根据风险程度的不同,将其划分为安全性和风险性两大类非信贷资产。其中:

安全性非信贷资产是指无风险或风险很低的非信贷资产,主要包括现金及周转金、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存放联行款项等非信贷资产项目。

风险性非信贷资产是指有风险或风险程度较高的非信贷资产,主要包括专项央行票据、同业债权、待处理抵债资产、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投资类资产、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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