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光伏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实施细则

云南省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云南省新建(包括扩建、改建、以下统称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及在役机组退出商业运营管理,维护电力市场秩序,促进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根据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电监市场〔2011〕32号)及南方电监局《关于印发<南方区域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南方电监市场〔2011〕273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准的与云南省地(市)级及以上电网并网运行的火力、水力、风力发电机组。与云南省县级电网并网运行的火力、水力、风力发电机组参照本细则执行。

其他类型发电机组可按照相应技术验收规程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云南省电力监管专员办公室(以下简称“云南省电监办”)负责对云南省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实施监管。

第四条 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的相关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新建机组并网调试工作程序和要求

第五条 新建发电机组申请并网调试前,应具备双方签订的《并网调度协议》规定的并网条件,并将建设和调试进度情况向相关电力调度机构(或电网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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