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信贷预付货款操作指引2008174

贸易信贷预付货款操作指引2008174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

(预付货款部分)操作指引》的通知

汇综发[2008]174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对外债权实行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56号)相关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预付货款部分)

操作指引》(见附件),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预付货款部分>操作指引》

二OO八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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