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城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度报告工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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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度报告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充分发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及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审计委员会工作条例》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与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第三条 在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后,审计委员会有权了解年审注册会计师的工作进度及发现的问题,并督促其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并由相关负责人在书面意见上签字确认。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并形成书面意见。

第五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当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六条 年度财务会计报表编制完成后,审计委员会应召开会议对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及相关事项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第七条 在向董事会提交财务报告的同时,审计委员会应当向董事会提交年审注册会计师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审计委员会形成的上述文件应在年报中予以披露。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做好公司与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和协调工作。必须重点关注公司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的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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