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金杜”)接受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委托,就贵公司200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金杜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
2. 公司2007年12月1日董事会决议;
3. 公司于2007年12月4日在《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刊登的《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0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4.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5.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相关文件。
金杜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