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理工学院考试管理办法

厦门理工学院考试管理办法

厦理工【2005】58号

总则

第一条为建设和维护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优良学风,整肃考纪,端正考风,使考试工作进一步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教学管理要点》(教育部高教司[1998]33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试是检验教学效果、评价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其目的在于指导和督促学生系统地复习和巩固所学知识和技能,检验其理解程度和灵活运用能力,通过评定学习成绩,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启发学生的创新思维。

第三条考试工作是教学管理的重要环节,是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的重要内容,应坚持公平、公正、诚实、严谨的原则。凡属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包括公共选修/通选课、必修课、专业选修课和必修课等)都要进行学期考试或考查,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等实践性教学环节也要进行考试或考核。

第四条凡本校在籍的本科和专科学生必须参加所修课程的考试或考查,并得到相应的成绩评定,成绩合格者可获得相应的学分。

第一章考试的组织工作

第五条考试工作由教务处在主管教学工作的校长和教务处处长领导下,依照本条例和学校相关规定进行组织和协调,各系由系主任依照本条例、教学计划及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六条各系主任要认真抓好考试工作的各个环节,在考前召集会议向全系教师宣讲有关考试的文件,要求他们熟悉考场纪律、明确各自的职责,包括组织复习、辅导答疑、命题、监考、试卷评阅和成绩的评定等,并根据本系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具体要求。

第七条各系主任要加强考试前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组织学生学习考场纪律,向学生申明复习和考试的目的、要求和纪律,把学风、考纪教育作为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内容和契机,通过考试纪律的学习和典型事例的警示,教育学生以端正诚实的态度对待考试,以真实优良的成绩证明自己,在考试过程中培养学生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的品德和作风。

第二章考务工作

第八条考核分类

考核类型分为考试和考查。课程的考核类型由各系在制定培养计划中规定。

第九条考试时间

1.考试时间依据当年校历安排,期末停课复习和考试在学期的最后两周进行。考试日程表在考试前两周公布,一经公布,不得随意更改。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改变考试时间的,须由系提出书面申请,报教务处审批。

2.考查应在该门课程结束后,在计划学时内进行。具体考查时间由任课教师确定(不能安排在考试周内),需要统一安排教室的,报请教务处统一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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