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综合测评办法

学生综合测评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教育和行为管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保障学生身心健康成长,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实现对学生科学、规范的管理,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综合测评是对学生在一个学年中德、智、体、能诸方面表现的综合评定。综合测评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全面、客观、公平、公正。

第三条综合测评的内容包括品德表现、学业表现、文体表现和能力表现四个方面。综合测评满分为100分,德、智、体、能所占的百分比分别为:30%、50%、10%、10%。计算公式为:M=A+B+C+D

M——综合测评总分A——品行表现分B——学业表现分

C——文体表现分D——能力表现分

第四条综合测评每学年开展一次。大三仅有一学期课程的,课程结束的学期进行综合测评;大三没有课程的,大三学年不进行综合测评。没有课程的实习期,以思想品德鉴定和优秀实习生评比等其他方式对学生进行综合评定。

第四条各同专业年(班)级按学生的学年综合测评成绩排定名次,作为每学年评选“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依据和评定奖学金的参考;各学年综合测评成绩之平均值为综合测评总分,毕业生按总分排定名次,作为毕业鉴定、评选“品学兼优毕业生”及优先推荐就业等方面的依据。

第二章品德行为表现测评

第五条品德行为表现分A由基本分、附加分和扣分三部分构成。计算公式为:A=(基本分+附加分-扣分)×30%。

第六条品德行为表现分的基本分为70分,包括以下七小项内容,每小项分优、良、中、差四个等级,分别计10分、8分、6分及4分以下。

(一)拥护四项基本原则,自觉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学校的正常秩序,不参加非法组织,不组织和参加非法集会、游行、示威及张贴大小字报等活动;

(二)热爱祖国,关心国家大事,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自觉参加政治学习和社会实践活动;

(三)遵守国家宪法和各项法律规定,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无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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