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管理基本要求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管理基本要求

(征求意见稿)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本市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简称学校)内部及周边环境在治安、消防、交通等安全防范方面管理工作应达到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经本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具有办学资质的中小学、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幼托园所、特殊教育学校的安全防范管理。

国际学校的安全防范管理工作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7258-2004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14166 机动车成年乘员用安全带和约束系统

GB14167 汽车安全带安装固定点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A 587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

GA/T 594-2006 保安服务操作规程与质量控制

DB 31/329.2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第2部分:剧毒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集中存放场所

DB31/329.6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第6部分:学校、幼儿园

DB31/535 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基础能力建设导则

DB31/540.3 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第3部分:学校

3 术语和定义

3.1

学校的安全防范管理

为维护学校教职工、学生人身和财产的安全,采取有针对性的安全保卫工作组织、资源配置和管理等活动。

3.2

安全防范管理责任人

学校安全防范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3.3 安全防范管理代表

经安全防范管理责任人授权的学校安全防范管理体系专门管理者。

3.4

安全保卫机构

学校安全防范工作的专门组织。

3.5

安全保卫管理人员

具备保卫业务知识、资质和工作经验,身心健康,按照安全防范管理代表指令开展学校安全防范管理工作的人员。

3.6

安全防范管理体系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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