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社区体育设施建设用地指标
第二节 旅球、排球、足球、门球
第毛节 网球、乒乓球、羽毛球
第四节 游泳
第五节 轮滑、滑冰
第六节 武术、体育舞蹈、体操、儿童游戏
第七节 长走(散步、健步走)、跑步
第八节 棋牌、台球、器械健身
第五章 配套设施与面积指标
第六章 设置规定与控制指标
附加说明
附件城市社区体育设施建设用地指标条文说明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和《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 ,加强对城市社区体育设施建设用地的科学管理,适应群众体育开展和城市社区体育设施建设的需要,合理利用土地,制定本建设用地指标。
第二条 本指标是编制和审批城市社区体育设施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项目建设用地规模的依据,是编审初步设计文件、核定和审批建设项目用地面积的尺度,是城市规划中配套设置城市社区体育设施用地的依据。
第三条 本指标适用于城市社区体育设施的规划与建设。改建、扩建社区体育设施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本指标内容包括城市社区体育设施的运动场馆、场地以及必要的配套设施、缓冲用地和通道等建设用地。
第五条 城市社区体育设施建设用地必须贯彻国家有关建设、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正确处理体育设施建设用地与其他建设用地以及农业用地的关系,切实做到科学、合理和节约用地。
第六条 城市社区体育设施建设用地除执行本指标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和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 节约和合理用地的基本规定
第七条 城市社区体育设施建设应综合考虑所在城市及社区的人口规模、社会经济、气候、民族和传统习俗等特点,并考虑城市社区体育设施的服务半径,合理确定城市社区体育设施规划布局和用地。
第八条 城市社区体育设施建设应纳人城市规划,贯彻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第九条 社会经济发达地区的城市宜根据群众需求,适度增加城市社风体育项目,并应更加经济、合理、有效地利用土地。
第十条 城市社区体育设施可设置在适宜的公共绿地中,同时应合理利用已有的学校体育设施和城市公共体育设施。
第十一条 在城市社区体育设施建设中,应鼓励合理利用各种土地资源,并与其他社区配套设施统筹考虑。
第三章 术语
第+二条 城市社区:一般指街道办事处辖区或经过社区体制改革后作了规模调整的居民委员会辖区,也可以是城市规划中确定的有一定数量城市居民聚居的区域。
第十三条 城市社区体育:主要是在街道办事处或居民委员会的辖区内,以自然环境和体育设施为物质基础,以全体社区成员为主要对象,以满足社区成员的体育健身活动需求,增进社区成员的身心健康为主要目的,就地就近开展的区域性的群众体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