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格药品及退货药品管理制度

不合格药品及退货药品管理制度

1 、药剂科负责对不合格药品实行有效控制管理。对质量**的药品 , 应查明原因 , 分清责任 , 制定和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

2 、凡与法定质量标准及有关规定不符的药品,均属不合格药品,质量不合格药品不得采购、入库和使用。

3 、不合格药品、必须由药剂科质量负责人确认。不合格品库区应有明显标志,应有专人保管、专帐记录。

4 、对来货经验收确认不符合规定的药品,不得入库。并应及时填写不合格药品报告表,通知药剂科质量负责人处理,属于假劣药品的应及时向药监部门报告。

5 、对养护、复核及使用各环节出现明显质量问题(破损、过期、包装污染等)的药品,应停止使用,填写**药品报告表,及时上报药剂科,并将该品种即时移入不合格库区,作好记录。由药剂科在规定时限内( 30 天)对该不合格品进行审核处理。

6 、由药监部门监督检查、抽验发现的**药品,应停止使用,同时将不合格品移入不合格药品库 ( 区 ) ,作好记录,等待处理。对于各级药检所检验出的以及药监部门质量通报列出的**品,应听候药监部门处理,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作出处理。

7 、药剂科在检查过程中发现不合格药品应及时通知库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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