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 营业税
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0]1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鼓励企业运用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加大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工作力度,根据税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精神,现将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涉及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政策问题
(一)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二)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
(三)本条所称“符合条件”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
2.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合同法》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等规定。
二、关于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
(一)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以及与其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的用能企业,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资产的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按以下规定执行:
1.用能企业按照能源管理合同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合理支出,均可以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区分服务费用和资产价款进行税务处理;
2.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转让给用能企业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用能企业从节能服务公司接受有关资产的计税基础也应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
3.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办理有关资产的权属转移时,用
你可能喜欢
-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 合同能源管理办法
- LED路灯合同能源管理
- 节能规划
- 合同能源管理模式
- 节能评估报告编制指南
- 安徽省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3页
-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税收减免优惠申请办理流程1页
-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几种融资渠道档3页
- 财政部关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2页
- 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及实例节能项目调查分析35页
- 2上海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专项扶持实施办法2页
- 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4页
- 2上海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专项扶持实施办法2页
- 关于于推进苏州市合同能源管理的暂行办法2页
- 北京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12页
- 北京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量审核机构管理办法5页
- 湖南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页
- LED路灯能源服务管理合同7页
- 关于BOT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进行LED路灯节能改造的效益介绍1页
- LED路灯合同能源管理47页
- 合同能源管理(EMC)模式下的园区太阳能LED路灯投资分析报告14页
- LED路灯能源合同管理50页
- 江门市市区LED路灯节能改造合同能源管理服务项目能源审计报告59页
- 建筑节能监理规划6页
- 工业节能十二五规划19页
- 广东省“十二五”节能规划26页
- 节能规划案例35页
- 24 ××公司节能规划36页
- 广州市建筑节能十二五规划12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