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与公司治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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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与公司治理分析

1.前言

我国的上市公司是在由传统的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背景下,从国有企业改制发展起来的。迄今,国有企业改革大致经历了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从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至1984年10月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是放权让利的阶段。首先从四川开始试点,逐步扩大到全国。

第二阶段是从1984年10月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至1987年党的是十三大,是实行经营承包责任制的阶段。这一阶段明确了企业的经营权可以与所有权相分离,承包责任制调动了经营者的积极性,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得比较深入,但承包制也有许多难以克服的弊端。

第三阶段是从1987年至1992年邓小平南巡讲话,是国有企业治理整顿阶段。

第四阶段是从1992年邓小平南巡讲话至今,是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阶段。这一阶段明确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换国有企业经营机制,建立“产权明晰、权责分明、自主经营、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

为促进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1990年12月上海证券交易所成立,1991年7月深圳证券交易所成立,我国的上市公司由此产生和发展。最初,我国的上市公司以国有成分为主,民营企业难以上市融资,近几年有所改善。 由于历史的原因和企业发展的现实,我国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还存在许多问题,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作用没有有效发挥,激励机制不尽合理,经营层的积极性也没有有效调动起来。蓝田股份、猴王股份、郑百文、亿安科技等暴露出来的问题,无一不反映出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缺陷。

公司治理问题的产生,源于现代企业制度,是现代企业发展的产物。公司治理最早见于1932年伯利(Berle)和米恩斯M(enas)所著的《现代公司与私人产权》一书中。我们知道,现代公司制企业的一个典型特征是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企业的控制权由所有者转移到了经营者手中,经营者在所有者的授权委托下对企业进行管理和控制,这就产生了“委托人”和“代理人”。一般认为,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存在不同的利益差异,为了保护所有者的权益不被侵害,制定二者之间的契约制度,并在企业内部构建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于是就产生了公司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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