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聘请顾问管理办法(试行)

深圳市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聘请顾问管理办法(试行)

深圳市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聘请顾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在社会工作发展初期,为了保障社工项目运营

效果,提高服务质量及社工机构管理运营水平,根据市委、

市政府《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 推进社会工作发

展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深圳市社工服务机构顾问(执行人)是指(以

下简称“机构顾问”)受机构顾问合作单位的委派,为社工

项目运作提供专业指导,并在深圳市社工服务机构(以下简

称“社工机构”)行政管理、服务发展及规划、提高社工服

务质量、人力资源管理及发展等方面提供意见的专业人士。

第三条 机构顾问原则上由社工机构管理。本办法规定,

社会工作发展初期统一由市社协为符合条件的社工机构发

放补贴,按照“市社协协助社工机构选定顾问合作单位、并

统一按照《深圳市福利彩票公益资助项目》具体标准给予经

费补贴(暂定1年)——机构独立负责”的路径逐步过渡。

第二章 配备细则

第四条 本配备方式将根据社会工作发展阶段进行适时

调整。

第五条 申请条件

社工机构向市社协申请配备机构顾问,须同时具备以下

三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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