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央国家机关2008年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中央国家机关2008年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中央国家机关2008年高级会计人员

继续教育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管财﹝2008﹞10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规定》(财会[2006]19号)和《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实施办法》(国管财[2007]68号)的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关于2008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总体要求,现将2008年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对象

(一)中央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具有高级会计师职称

的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处级以上)、取得或受聘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5年以上并担任处级以上职务的人员;

(二)中央在京企业具有高级会计师职称人员、担任企

业总会计师或财务总监职务的人员以及会计机构负责人(相当于处级以上)。

二、继续教育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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