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防范税务稽查风险(六)
如何防范税务稽查风险(六)
如何防范税务稽查风险(六)
利用税务行政复议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税务行政复议是指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税务行政行为不服,依法向上级税务机关提出申诉,请求上一级税务机关对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合法性作出审议,复议机关依法对原行政行为的合理合法性作出裁决的行政司法活动。
(一)税务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
税务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主要有:
(1)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以及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2)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
(3)发票管理行为,包括发售、收缴、代开发票等。
(4)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
(5)行政处罚行为:罚款、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税权。
(6)不依法履行下列职责的行为:颁发税务登记;开具、出具完税凭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行政赔偿;行政奖励;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7)资格认定行为。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
(8)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
(9)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
(10)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11)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二)税务行政复议的基本程序
1.在法定期限内向拥有管辖权的复议机关提出税收行政复议申请。
(1)法定期限。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政行为不服,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可以在得知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天内提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