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 考试要点

经济法 考试要点

第一章

1.(P9/10 )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理解)

2. 法人设立条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简答)

3. (P18)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名词解释)

4.代理种类: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选择)

5.(P30)诉讼时效:(1)普通诉讼时效,时效为2年;(2)特殊诉讼时效,时效为1年: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得;②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③延付或拒付租金的;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3)最长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权利被侵害之日算起)为20年。(选择或案例)

第二章

1. P(38)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非法人)(名词解释)

2. 设立条件:(1)投资认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货币出资,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简答)

3. P(40/41/42)选择、判断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为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

4.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法官、检察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5. 个人独资企业对企业的财产权的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

6. 个人独资企业是一个投资人以其个人资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7. 投资人委托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的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1)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2)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于本企业向竞争的业务;(3)未经投资人同意,同辈企业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4)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其他知识产权转让他人。(比较重要的几点,多选题)

8.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未接到通知应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相投资人申报其他债券。

9.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财产清偿顺序:(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2)所欠税款;(3)其他债务。

10.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失。

11. P(43)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名词解释)

12. P(44)普通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依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一种合伙企业。

13. P(45)设立条件:(1)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2)有书面合伙协议(修改或补充合伙协议,应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3)由合伙人认缴的出资(货币、实物、土地是铜权、知识产权、劳务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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