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
2010-7-10 0:00:00 来源: 浏览次数:139 共 1 页
一、行政审批主体名称
天津市规划局
二、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
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二条:从事城市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取得《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申请城市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应当提出申请,填写《资质证书》申请表。申请甲级资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发《资质证书》。申请乙级、丙级资质的,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发《资质证书》,并报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第412号令)中500项审批事项中第100项。
四、申请该行政许可事项应具备的条件
(一)甲级
1、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20%,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4人,具有其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4人(建筑、道路交通、给排水专业各不少于1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8人,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电力、通讯、燃气、环保等)的人员不少于15人;
2、专业技术人员每人配备一台计算机,具有相关输入输出设备及软件;
3、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4、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80万元;
5、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二)乙级
1、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15%,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2人,高级建筑师不少于1人、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5人,其他专业(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电力、通讯、燃气、环保等)中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10人;
2、达到市规划局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
3、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4、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
5、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三)丙级
1、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职称的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2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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