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规管理能取代法务管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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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管理和法务管理的界限今天已被人为地模糊,这对企业来说可能意味着隐形的风险
合规管理能取代法务管理吗
文 秦国辉
法务管理职能作为公司的传统内部职能,其存在已经毋庸置疑。但是近年来出现了一个奇怪的现象:随着监管部门对金融、证券类公司合规管理职能的强调和关注,法务管理职能的独立性和法律风险防范的重要性已经受到一定的挑战,两者的界限也被人为地模糊了。
以某保险公司为例,由于在法务管理能力上未能及时得到加强以及合规管理工作内容和工作范围的不断扩大,公司法务管理工作的独立性逐渐被削弱,甚至成为了合规管理工作的附庸;原来明确的定位逐渐被模糊和淡化,“法律风险防范”的提法减少了,“合规风险防范”的提法增加了,公司内普遍形成了“法律风险就是合规风险”的模糊认识,并没有认识到法务管理工作的专业性与合规管理工作不同。这造成工作职责界限的模糊化,法务人员承担了许多本应属于合规范畴的事务,而对于不少本属于法务范畴的事务,则难于顾及,或疲于应付。有点“不务正业、鸠占鹊巢”的感觉。这种状况显然对工作是不利的。
想解决上述问题,恐怕还需要从根本上明确
法务管理与合规管理之间的关系,尤其是二者的差异。
首先,从历史渊源上看,法务管理是公司乃至企业的传统内部职能,虽然并没有哪部法律要求公司必须设立法务管理部门,但可能从公司诞生之日起,法务管理部门或法务人员就已经成为了公司的一份子。合规管理则主要源起于监管机构的要求。例如合规管理作为保险公司的一项必备内部职能,始于2007年《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引》的出台。该指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要求在中国大陆的保险公司必须设立合规管理部门并赋予其合规管理职能。在此之前,合规管理职能或者不存在,或者模糊化于审计、稽核等职能之中。譬如某保险集团,2007年之前,该公司并不存在合规管理部门,2007年,根据集团公司组织架构改革以及保监会对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要求,其法律事务部更名为法律合规部,兼有法务管理与合规管理两大职能,向上对公司合
04/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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