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一方按揭购房婚后增值部分在离婚时的分割
婚前一方按揭购房婚后增值部分在离婚时的分割
【摘要】婚前一方按揭所购房屋在婚后仍属于购房人的个人财产,婚后房屋增值部分权属亦归购房一方所有。但在离婚时,非购房一方在婚姻期间共同参与该房屋还贷的,其有权参与分割该增值部分。非购房一方参与分割的正当性来源于其在婚姻期间对房屋的维护和增值所作的贡献。具体分割方式为:供分割之房屋增值部分=[婚后共同还贷额/实际总房款(总房款本金+已还利息额)]×婚后房屋增值部分。
当前,夫妻一方婚前按揭购房,取得房屋产权,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情形颇为常见。离婚诉讼中,该种按揭房屋价值增值部分该如何定性及分割,存在较大争议。本文拟从维护婚姻家庭中男女地位平等及保护个人合法财产权益出发,结合司法裁判中的代表性观点,对婚姻存续期间按揭房屋增值部分的定性、权属,离婚诉讼中非产权方参与分割之正当性及具体分割规则展开探讨,以期助益于审判实践。
一、婚前一方所购房屋权属不因婚姻行为发生变化
婚前一方申请按揭购房并取得产权,其作为房屋产权证书载明的权利人,是房屋的唯一合法所有者。依照物权理论,物权的变动基于法律行为或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行为或法律事件等法律事实而发生。而结婚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并非法律所规定的引起物权变动的原因。因此,登记人对于房产的完整的绝对的所有权,无论是身份上抑或财产上,均不受婚姻关系的影响,即婚姻成立以及存续期间,婚前所购的房产权属不发生任何物权变动,登记人仍然是法定的唯一的所有权人。
在我国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度下,“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方婚前财产的所有权不因婚姻的成立而发生变化,也不因婚姻关系的存续而发生转化。与之一致,一方的婚前债务也属于其个人债务,同样不因婚姻关系的成立和存续而转化为共同债务。即婚姻对婚前一方的个人债法律关系不发生任何效力。我国物权变动模式采债权形式主义,“物权变动依赖于债权的效力,即物权移转需要以相应的债权合同为前提”,“物权变动的成立和生效,仅有当事人之合意尚不足,仍需要登记或交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