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晓庄学院辅导员工作条例

南京晓庄学院辅导员工作条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设一支高水平的辅导员队伍,充分发挥辅导员的作用,切实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服务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和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意见》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辅导员是直接从事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和管理、服务工作的教育工作者,是大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是高等学校教师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辅导员在系(院)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由所在系(院)负责管理,工作上接受学校学工处(部)指导。

第四条 辅导员的选聘配备工作由学校统筹组织,学工处(部)会同系(院)对辅导员进行考察、培养,辅导员的任免应当听取学工处(部)意见。

第二章 辅导员的任职条件

第五条 辅导员的任职条件

(一) 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能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解决学生工作的实际问题。

(二) 具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奉献精神。热爱学生工作,有较强的组织观念和自律意识,能适应学生工作的特点和需要。

(三) 具有高尚的道德情操。关爱学生,为人师表。

(四) 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既要掌握从事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必备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又要具有比较广博的现代科学知识、良好的文化素养、健康的心理素质,健康状况良好。

(五) 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实际工作能力。熟悉大学生的思想和心理,掌握大学生教育和管理的规律和方法,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表达能力,有一定的文体特长。

(六) 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和学士及以上学位,政治面貌一般应为中共党员。

第三章 辅导员的选聘

第六条 辅导员的选聘

(一) 辅导员可从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的品学兼优的大学毕业生中选聘,也可从校内外有从事教育工作经验的教师和党政干部中选聘。

(二) 学校成立“辅导员选聘小组”,选聘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组织部、学工处(部)、团委、人事处、监察室负责人和所在系(院)学工组长组成。

(三) 辅导员的选聘程序:

1、用人单位向学校人事处申报用人计划;

2、学校统一发布招聘信息;

3、学工处(部)、人事处依据条件进行资格审查;

4、选聘小组对候选人员进行考核;

5、校领导会议决定聘用人员名单;

6、人事处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四) 新聘用辅导员实行一年见习期。见习期满,考核合格者可以续聘;考核不合格者不予聘用。辅导员的聘用坚持双向选择的原则,采用一年一聘的办法。

(五) 辅导员的临时调整和兼职辅导员的聘用由学工处(部)和所在系(院)学工组考察,报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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