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科技大学辅导员考核暂行办法

华中科技大学辅导员考核暂行办法

为切实加强和改进学生思想政治工作,促进学生思想政治辅导员队伍建设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进一步加强对辅导员的管理,正确评价我校辅导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鼓励他们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建立竞争机制,开创我校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新局面,根据《华中科技大学关于加强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结合我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管理的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一、考核的原则: 

坚持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日常考核与集中考核相结合、学生考核与组织考核相结合的原则,考核过程力求公开、公平、公正,注重实效。 二、考核方式:

对辅导员的考核,由学校、学院(系)、学生和个人共同完成,其中学校评价占20%,学院(系)评价占30%,学生评价占40%,个人自评占10%。学校评价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和校团委根据辅导员实际工作情况,分别给予打分。学院评价由学院主要党政负责人对辅导员进行评分。学生评价由学生工作处在辅导员所负责年级中,随机抽取部分学生对辅导员进行评分。个人自评由被考核者本人评分。将四项评定结果汇总后,即是辅导员的考评得分,学生工作处将根据以上评定结果对辅导员进行奖惩。 三、 考核程序

学生政治辅导员工作的考核,每年进行一次。年终由学生工作部协同各院(系)统一组织实施辅导员工作考核及优秀辅导员的评选工作,并下发具体日程及工作安排。

1、个人工作总结与自评。辅导员按考核的内容和要求,认真总结本学年工作,并向所在院(系) 和学生工作部提供个人的工作总结材料并填写《华中科技大学辅导员考核自评表(自评)》(附表1)进行自评。

2、学生评议。学生评议由学生工作部组织进行,学生工作部在辅导员所负责年级中,随机抽取30个学生,由学生按照《华中科技大学辅导员考核评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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