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调解对构建和谐社会的价值功能及适用

行政调解对构建和谐社会的价值功能及适用

民主与法制

行政调解对构建和谐社会的价值功能及适用

王喜珍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行政法学系,郑州450002)

[摘

要]行政调解对和谐社会的构建有着多重价值功能。为使行政调解这种新型的柔性的行政管理方式更好地

发挥作用,应进一步扩大它的适用范围,不仅对与行政管理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适用,对涉及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的行政争议也应当适用。

[关键词]行政调解;和谐社会;价值功能;适用[中图分类号]D630.1[文献标识码]A

调解,意为“劝说双方消除纠纷。”定并被誉为

[1]1252

[文章编号]1002-7408(2008)010-0085-03

传统意义上的行政行为的概念已经无法涵盖行政调解的特性。通说认为,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在实施管理、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为以单方意志性和强制性为主要特征。

[7]110-111

[6]107

调解是我国

富于特色的处理民事纠纷的传统方式,得到西方国家的肯

“东方经验”而加以学习借鉴。事实上,通过

打官司解决纠纷并不是最佳选择,调解不仅能克服诉讼迟延,降低诉讼成本,而且在分清是非的基础上,通过对话沟通减少了当事人之间的对抗情绪,使人们和睦相处。在我国,调解制度一般包括司法调解、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三种。其中,司法调解适用于诉讼过程中,是由审判人员主持的调解;人民调解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的一种民间化解矛盾的方式。这两种调解在解决民事纠纷、化解社会矛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长期以来,由于对行政权力强制性的过分强调,行政调解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一直不被重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服务行政理念的确立,我们不能再仅仅关注行政权力强制性的一面,更要重视并不断开发行政权力柔性的一面,行政机关不仅要对社会进行管理,更要提供多方位的服务。面对行政管理中的民事纠纷及部分行政纠纷,有关的行政机关如果能恰当地居间调解,化解纠纷,对于构建和谐社会无疑有着深远意义。

一、行政调解的基本理论问题(一)行政调解的性质分析

对行为性质的认识是规范这种行为的前提。

“行政调

解是指由国家行政机关出面主持的,以国家法律和政策为依据,以自愿为原则,通过说服教育等方法,促使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让互谅、达成协议,消除纠纷的诉讼外活动。”

[2]210-211

行政行

行政调解不

具有单方意志性和强制性的特征,相反,行政调解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行政机关不能施加任何的强制。其次,行政事实行为的概念能够涵盖行政调解的特性。行政事实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不以产生法律效果为目的的、对当事人不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的行为。协商性事实行为是行政事实行为的一种。

[7]305

行政调解并

非行政机关动用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权力的结果,它是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对于相关的民事纠纷及部分行政争议在法律范围内的协调,对当事人没有强制拘束力。

(二)行政调解的法理基础

行政调解作为一种新型的柔性的行政管理手段,其背后有着坚实的法理基础。

首先,尊重权利和保障权利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是法律文化进步的体现和历史发展的必然结果,在此基础上法律制度的设计要充分体现以权利为本位的思想。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对于与行政管理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以调解的方式而不是以强制命令的方式进行处理,充分尊重了当事人的权利主体地位。因为,是否选择调解,取决于当事人的自愿,如何协商妥协也由当事人自主决定。在调解过程中,行政机关只是摆事实,讲道理,提供法律意见,在当事人之间斡旋,促成纠纷的协商化解,稳定社会秩序,达到行政管理的目的。

其次,我国行政法学者罗豪才教授的平衡理论也可以很好地阐释行政调解的法理内涵。罗豪才教授主张的平衡论认为:一方面为维护公共利益,必须赋予行政机关必要的权力,并维护这些权力的有效行使,以达到行政目的;另一方面又必须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强调行政公开,重视公民的参与和权利救济,以及对行政权的监督。这两方面不能偏废。其精髓在于肯定并倡导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方应地位平等,相互协商与合作。

[8]210

行政调解与民事调解、司法调解相比最明

显的区别就是主持调解的主体不同。主持行政调解的主体是行政机关,是行政机关处理纠纷的一种活动,对行政机关这种活动的性质的认识,理论界存在着较大的争议:有学者把行政调解归属为和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裁决等并列的具体行政行为,

[3]177

也有学者则认为行政调解不属

[4]368

于具体行政行为,而是一种与行政相关的行为,者认为行政调解应定性为行政指导的一种。

还有学

[5]181

行政调解不是传统意义上的行政行为,而是行政机关的事实行为,且属于协商性的行政事实行为。首先,我国

“现代行政法的发

[作者简介]王喜珍(1967-),女,河南禹州人,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教师,法律硕士,主要从事行政法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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