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南省地质建设工程(集团)总公司第八分公司与被告唐海汕劳
原告湖南省地质建设工程(集团)总公司第八分公司与被告
唐海汕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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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大民初字第647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湖南省地质建设工程(集团)总公司第八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田家栗山。
负责人杨建成,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曾丽云,湖南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素良,男。
被告唐海汕,男。
委托代理人李艳萍,湖南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南省地质建设工程(集团)总公司第八分公司与被告唐海汕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唐步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曾丽云,被告唐海汕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艳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年8月至2011年2月期间,本案被告接受劳务分包方唐红卫聘用和安排,曾同时在中央、盛及和原告总承包的邵阳市威尔特房地产开放有限责任公司宝庆府邸9号楼人工挖孔桩基工程等三处轮流作业,从事挖孔工作。2011年6月23日,被告向邵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裁决原告支付其工资12000元、经济补偿金3000元。2011年10月17日,邵阳市劳动争议委员会以邵市劳仲裁案字(2011)第14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要求原告支付被告工资10893.6元、经济补偿金1513元。纵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