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

《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

《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

买卖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同意订立如下条款,作为对 号楼 单元 楼 号《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的补充。

一、联络方式(对合同中买受人的补充)

双方确认以下通信地址、电话、传真为双方的有效联络方式,双方对各自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1.1出卖人:

通信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EMAIL:

1.2买受人:

通信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EMAIL:

根据合同和本补充协议发出的所有书面通知,国内邮件,以寄出七个日历天后视为送达;国外邮件,在寄出三十个日历天后视为送达。因一方变更前述通讯联系地址、电话、传真而未通知对方,造成对方无法发出通知的,由此发生的后果由变更方负责。

二、合同约定面积(对合同第三条的补充)

2.1在该套房屋所属的《房屋面积测绘成果报告书》颁发之前签署合同者,合同约定面积系预测算面积;在颁发之后签署合同者,合同约定面积系产权登记面积。

2.2产权登记面积以政府相关部门确认的《房屋面积测绘成果报告书》中核定面积为准。

三、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差异(对合同第五条的补充)

3.1产权登记面积和合同约定面积仅作为参考,不作为计价依据。

3.2面积差异不构成退房的理由,总价款以合同约定金额结算,在交房之前销售的房屋,房屋预测绘面积与房屋成果测绘面积差异绝对值在3%以内的部分,房款不再多退少补,绝对值在3%以外的部分,据实多退少补。

四、付款方式、期限及违约责任(对合同第六条、第七条的补充)

4.1因本楼盘之开发贷款银行为 (以下简称“该银行”),故此本楼盘在建工程已经设定抵押,抵押权人为该银行。

该银行同意出卖人销售《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房屋,但是要求,如果买受人采用按揭贷款方式付款的,需在该银行办理按揭贷款手续,否则抵押权人不同意解除抵押权。 出卖人特此告知买受人,买受人对此表示理解并接受,同时买受人承诺不以此为由要求解除合同或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或赔偿责任。

4.2买受人如果选择按揭贷款方式付款的,应当明确告知出卖人,并且双方须在主合同第六条明确约定采用按揭贷款方式。如双方没有以书面方式明确约定采用按揭贷款方式,则视为买受人不采用按揭贷款方式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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