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
《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
买卖双方经自愿、平等、友好协商,对《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的有关条款变更和未尽事项大成本补充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关于“买受人”信息和送达方式补充约定
1、买受人确定,本合同所签写的买受人名称、通讯地址、电话等均为准确有效,有效送达地址以本合同中写明的联系地址为准(在该房屋交付后,则该房屋的地址可作为有效送达地址)。本合同有效期内,如买受人的通讯地址、电话等发生变更,买受人应在变更后立即书面通知出卖人,经出卖人正式签收确认后,变更方可生效。如因本合同中买受人通信地址或电话等不准确,或者发生变更而未按前述约定有效通知出卖人,造成出卖人任何通知未 能实际送达买受人的,出卖人通知应视为已合法有效送达买受人,未能实际送达的责任及由此引起的相关责任、损失,全部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出卖人就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2、除本合同及本补充协议另有约定外,出卖人给买受人的所有通知可用传真、挂号邮递、特快专递、专人专递方式发送,或可以在网络媒体、当地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发布公告等方式送达。文件送达的时间为:以传真形式发出的,以发出日期为送达日;以专人手递方式发出的,买受人签收日为送达日【如买受人拒绝签收,则以该通知留置于买受人的住所或本合同中载明的地址之日为送达日】;以挂号邮寄发出的,寄出后期第7日送达日;以特快专递发出的,寄出后第3日为送达日;以网络媒体或当地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公告发出的,则公告发布当日为送达日;多次通知或以多种方式通知的,以第一次通知达到的日期为送达日。
3、若买受人为多人时,出卖人向其中任何一人进行联系或发出任一种方式的通知,则视为向买受人全体发出通知。
第二条 对本合同第六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的补充约定
1、双方确认,房屋价款差额计算公式:房屋价款差额=合同约定建筑面积单价*(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合同约定建筑面积)。
2、该房屋的产权登记建筑面积为双方最终结算购房款的依据,若本合同约定建筑面积与产权登记建筑面积不一致,则双方按照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和本合同约定的单价据实结算购房款,多退少补。
第三条 对本合同第七条“付款方式及期限”的补充约定
买受人以银行汇付方式支付房价款的,汇款到达出卖人账户之日为付款日;买受人以银行票据(汇票、支票)方式支付房价款的,银行票据所载款项到达出卖人银行账户之日为付款日。
第四条 对本合同第七条“付款方式及期限”第三项关于按揭贷款付款的补充约定
1、买受人必须在本合同签订之日付清首付款,并在7日内提供银行按揭所需的全部真实资料并签署银行按揭相关手续,否则视为逾期付款,买受人按本合同第九条之约定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2、买受人申请银行贷款实际贷款年限、贷款利率、贷款金额以银行最终审批为准,如银行批准的按揭贷款额低于买受人的申请金额,该差额部分买受人应在银行最终审批之日起7日内付清,否则视为延期付款,买受人同意按本合同第九条的约定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而不提出任何异仪。如因买受人确实无法补交差额部分房款致使合同被解除,则买受人应按房屋总价款10%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3、如买受人的按揭申请未获银行最终审批同意,买受人应在银行审批终了之日起7日内付清剩余房款,逾期付款的买受人应按本合同第九条之规定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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