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委托加工协议-SM2011
四、来料不良以一对一兑换。
五、本产品属于专利技术,没有甲方的许可情况下,乙方不得将此产品的图纸、资料、加工信息等透露第三方;不得将加工事宜转让他人。如有违约,承担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第六条 订货与供货
1、甲方以下委托订单的方式,确定委托加工的数量及加工费,乙方同时确定加工及完成时间。
2、订货价格:以双方协商所确认的《产品报价单》注明的价格为准。
3、甲、乙双方的订货单一经签署即不可取消,如需变更,要双方协商一致。乙方必须按规定的时间、 数量、质量要求向甲方供货。
4、乙方对甲方提供的原材料做外观、丝印、尺寸、变形等的检查,不作电性检查,不符合要求的或数 量不足的,应立即通知甲方,未提出异议即视为甲方提供了符合要求的原材料,电性不良除外。
5、乙方应妥善保管甲方提供的原材料、设备、包装物及其他物品,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偿付损失。
6、对加工剩余原材料一般由乙方负责保管,甲方定期三个月进行盘点清库,也可根据具体情况双方协 议交还甲方或调整盘点清库间隔时间。
第七条 包装、运输及交货要求
1、成品由乙方提供通用周转包装材料,乙方最终产品的包装形式,要符合甲方的要求。
2、成品由乙方负责送货到甲方指定地点,运输费用由甲、乙双方协议支付。
第八条 付款方式
1、甲、乙双方的交易价格,一律以双方签字确定的《产品报价单》、《委托加工订单》为准。
2、付款方式:首批样品加工,付款70%发货。第二批次开始,批次滚动付款。
3、若甲方需要增值税发票,乙方提供17%的增值税发票,在报价的基础上增加7个百分点,乙方产品 经甲方验收合格后,及时向甲方开具发票。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以上条款甲、乙双方必须遵守,凡违约者,按照本协议或定购单约定条款处罚,未尽之处,双方另行协议处罚。
2、违约之处罚原则:违约者按经济合同法赔偿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直接及关联损失。
第十条 不可抗力因素之条款
因不可抗力因素:自然灾害、战争、国家政策,以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而造成的违约,双方均不予以追究,相应损失各方自负。
第十一条 仲裁原则
1、协议包括订购单等有关附件在执行期间,如发生争议,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协商未成,可由告诉方提请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2、仲裁原则以本协议及其附件为依据,依约履行。
第十二条 协议有效期
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本协议有效期为一年,若期间任何一方经判定有违约行为,另一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保留法律追述权。
第十三条 其他
1、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在意见达成一致的基础上进行补充修改。
2、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