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总工会《送温暖工程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送温暖工程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全国总工会

1996年11月6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送温暖工程“,做好困难职工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广泛筹集“送温暖工程“基金(以下简称基金),规范基金的管理、使用、强化监督,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基金是在政府、企业和社会的支持下,由工会负责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帮助困难职工克服暂时困难而建立起来的公益性、互助性资金。

第二章 基金的来源、用途

第三条 基金采取多种渠道、多种形式筹集,主要来源是: 1、政府拨款;

2、工会经费结余拨款;

3、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捐助;

4、基金利息和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条 基金的用途主要是:

1、对具备脱贫条件的困难职工开展生产自救提供适当的借款;

2、为兴办扶贫经济实体提供适当的借款;

3、对收入过低和因意外灾害等造成特殊困难职工的临时性困难补助;

4、对困难职工家庭的慰问。

第三章 基金的管理

第五条 基金的管理机构可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实行理事会制、管理委员会制或领

导小组制等,成员由工会和主要捐资单位代表组成。 基金管理机构的主要任务是:制订或修改基

金管理和使用办法;监督基金使用,听取 和审议年度使用情况报告;讨论决定其它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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