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基本概念
法理学基本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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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法理学
第一节 基本概念
一、法及其特征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权利义务为调整机制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行为关系的社会规范。法与道德、宗教等规范相比,具有如下特征:
第一、法是调整人的行为进而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
法以一定的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而道德、宗教规范主要是通过约束、控制人的思想来完成社会调整。
第二、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和解释,并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相对于法,宗教规范只是对宗教成员有约束力的社会规范,并主要依赖教徒的自愿和自我克制来实现。
第三、法是规定权利与义务的社会规范
权利和义务是法的主要内容。通过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人们就可以明确自己可以做什么或该做什么以及他人将会怎样行为,从而确定自己的行为和预测他人的行为,最终实现利益的合理、有序分配,完成对社会关系的调整。虽然道德、宗教等社会规范也规定义务,但它们轻视权利、不承认利益,只提倡对社会、对他人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这是法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又一重要特征。尽管许多社会规范也有强制力,但其强制力不具有国家性。比如宗教规范,其强制力是以教徒的自我克制为主,兼及宗教组织的外在强制。
二、法律关系
(一)概念与特征
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主要有三个特征:(1)法律关系是以法律规范为前提而形成的社会关系;(2)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纽带而形成的社会关系;(3)法律关系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手段的社会关系。
(二)法律关系的主体与客体
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有:主体、客体以及内容(权利与义务)。这里仅对前二者加以阐述。
1.法律关系主体。即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者负有义务的人,又称权利主体或义务主体。这里的“人”指的是法律意义上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在我国,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有自然人、法人和国家。有些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也在一定范围内参加到法律关系中,如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等。
2.法律关系客体。即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共同对象。它是将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和义务联系在一起的中介,没有客体为中介,就不可能形成法律关系。
当代中国的法律关系客体,主要有以下四类:①物;②行为;③智力成果;④人身利益。
第二节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制定与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