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规则(征求意见稿,2013年8月)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规则(征求意见稿,2013年8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进一步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落实事故责任追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根据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授权或者委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调查及相关后续处理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基本原则】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原因和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条【依法查处】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对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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