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范本(广州)

仅供参考

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有限公司于 年 月 日召开股东会(或作出股东决定),决议(或决定)变更公司 (登记事项) ,并决定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第 条原为:“ ”。

现修改为:“ ”。

二、第 条原为:“ ”。

现修改为:“ ”。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注:

1.本范本适用于有限公司(不含国有独资)的变更登记和申报变动事项。变更登记事项和申报变动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公司章程修正案,不涉及的不需提交;如涉及的事项或内容较多,可提交新修改后并经股东和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整份章程;

2.、“登记事项”系指《广州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事项,如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主营项目类别等;

3.应将修改前后的整条条文内容完整写出,不得只摘写条文中部分内容;

4.签名不能用私章或签字章代替,签名应当用签字笔或墨水笔,不得与正文脱离单独另用纸签名;

5.文件签署后应在规定有效期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营项目类别30日内,增资为股款缴足30日内,股东发生变化30日内,减资、合并、分立为45(核查)日后,变更住所为迁入新住所前)提交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申报变动事项;

6.要求用A4纸、字体较小(如四号或小四)的字打印,页数多的可双面打印,涂改无效,复印件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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